泉州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0-08-04 16:02:00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各县(市、区)人事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科: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泉委办〔2008〕7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统一、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
(一)岗位设置
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严格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及其岗位等级,设定岗位名称,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二)岗位任职条件的制定
各事业单位要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同级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和履行岗位职责任务要求必备的能力水平,制定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不同层级、不同等级岗位任职的具体条件。任职条件主要包括学历、专业、学术技术(管理)水平、业务能力、任职经历及其年限等。
(三)岗位设置的变更
岗位设置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符合变更情形的,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岗位管理
各事业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理念,把岗位设置设立的岗位及其等级、岗位任职条件、工作标准等作为核定工资、录聘用人员、调整岗位、考核奖惩的依据,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有关问题
(一)首次聘用
1.岗位聘用的实施
岗位聘用必须坚持分类管理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制定的岗位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或考核等形式择优聘用人员。所聘人员按新聘用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中,原“双肩挑”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的,可按附设岗位设置的职务等级享受工资待遇,或保留原聘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待遇;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改聘为管理岗位的,按管理岗位或附设岗位设置的职务等级享受工资待遇;原聘专业技术岗位已超过结构比例的,不得再予以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超过核定结构比例聘用的人员,仍保留原聘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待遇。
2.专业技术聘用岗位的核定
(1)原则上以专业技术实有人员为基数核定各职务层级及等级的岗位聘用数。
(2)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未满的,可根据实有人员和编制余额等情况,在不超过按编制核准的各岗位层级及等级数的前提下,酌情提高实有人员结构比例并予以聘用。
(3)按实有人员与核准的结构比例计算,高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空余的,可用于同专业(或同系列)的下一层级或最低层级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的聘用;同专业同职务层级的高等级岗位可用于最低等级岗位的聘用。
3.首次聘用的时间要求
根据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的部署要求,为确保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顺利实施,要求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务必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核准和认定工作。未按时完成岗位设置审核认定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审批暂不办理(新录用、调入人员除外)。
(二)首次聘用后的管理
1. 岗位聘用必须坚持分类管理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组织聘用并按新聘用岗位核定工资待遇;
2.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岗位。个别因工作需要调整晋升职务的,各单位必须统筹安排,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3.自2011年1月1日起,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及等级晋升聘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岗位空缺;二是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专业、职务层级及等级任职条件等);三是在现聘职务(层级、等级)满一年以上;四是按规定的程序竞聘上岗;
4.新录用、调入人员(含试用期满人员)按规定予以聘用。
5.聘期内岗位调整(含新聘用人员)的,重新聘用的截止日期与原聘岗位的截止日期同。
三、本意见由本局负责解释。今后上级主管部门对本意见相关内容有新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