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5 16:42:41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德人社〔2019〕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现将《关于开展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6日

关于开展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动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规范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聘工作,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执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1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经授权开展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的企(事)业单位。

二、工作原则

(一)自主评聘单位须根据国家、地方标准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二)按照“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的原则,推动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职称评聘,进一步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聘中的主导作用。探索我县产业龙头企业、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同时,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岗位专业特点,开展自主评聘,并根据评聘结果自行颁发聘任证书。

(三)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对开展自主评聘的单位,其评审结果,人社(职改)部门不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和复查、倒查追责机制,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更好地为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三、申报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我县产业龙头企业、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可申请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经县人社(职改)部门批准后,开展本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一)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单位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设有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能严格按照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工作,并已建立职称聘用与薪酬挂钩机制的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优先适用于行业影响大、效益好、专业技术人员密集、人力资源管理规范的我县企业。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规模。在科研创新和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成效比较显著。企业应纳入当年度泉州市产业企业目录的龙头企业或县域内社会认可度高的大型企业,建有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或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或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成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或建筑施工企业一级资质以上的企业等。

(三)具备一定的人才数量。单位从业人员数达到一定规模,专业技术人才优势比较明显,每年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备一定的数量,不靠外聘基本能满足开展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评委人选需求。

四、申报程序

申报自主评聘的单位应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定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制定管理办法。参照上级职改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在国家、省、市职称评定总体框架内,制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包括任职条件、申报组织及程序、评审方式等,报县人社(职改)部门备案。

(二)组建评审组织。按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委库,每次组织评审时从中随机抽取评委成立初级评审委员会,报县人社(职改)部门核准。

(三)组织人员申报。组建单位按评审计划要求和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评审专业范围内,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四)召开评审会议。申报材料经初审后,召开评审会议,初级评审委员会在专业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需经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能有效(出席会议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7人)。

(五)评审结果公布。组建单位对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自行批准确认、聘用,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人社(职改)部门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自主评聘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专业、级别开展自主评聘工作,不得超出范围,否则评聘结果一律无效。

(二)自主评聘单位在开评前要向县人社(职改)部门提出评审申请,一般每年安排一次评聘工作。

(三)自主评聘单位应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开展自主评聘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四)由县人社(职改)部门对开展自主评聘的单位实行监督和指导,对不能保证评聘质量的单位,视情况停止自主评聘工作,宣布评聘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自主评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不再对其进行复议。一年后,可按规定重新申报评审。

本实施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开展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