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3 15:34:00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泉人社〔2019〕106号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关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和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劳就〔2019〕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精简办事程序,更好地做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灵活就业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我省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4050”失业人员(指本辖区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就业后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本人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办理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

(三)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人员,以及未安置的随军家属。

(六)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七)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城市规划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海域退养渔民。

(八)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

(九)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发放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第一年申领社保补贴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本人上年度缴费凭证;经办机构指定银行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等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再次申领社保补贴时,原则上不再提供第一次申领时已提交的材料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后,向参保属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后,按就业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四、时间安排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在一个年度内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应在次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经办机构受理社保补贴申请后,可按照申请时间节点,分批次进行资格审核(工商注册情况、失信情况)、比对社保缴费情况,分批次发放社保补贴,实现申请补贴流程到发放补贴流程更快捷,让群众更快享受优惠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取消我市灵活就业认定程序,以灵活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视同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二)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应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才能申领社保补贴。其中,由失业保险金代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贴,审核时应予以扣除。

(三)各地经办机构可通过与地税部门或医保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进一步简化社保补贴申请材料中的社保缴费凭证,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四)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等现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

(五)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泉人社〔2016〕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泉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20_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附件下载:2_泉人社[2019]10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