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4 15:46:00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德人社罚决字〔2021〕1号
当事人:德化县慕味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XXXXXU
法定代表人:张X宁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南后街XX号XX楼
2021年4月14日,我局接到人民网投诉件,反映你公司拖欠投诉人张XX工资,我局于4月14日立案,并于当日对该案展开调查,向你公司开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德人社监询字[2021]1702129号),要求你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报送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书面答复加盖公章、劳动保障制度、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签收记录、2021年1-3月职工名册、2021年1-3月工资表、2021年1-3月职工考勤记录、2021年1-3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资料,但你公司未将全部相关资料报送我局。4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德人社监令[2021]1701742号),责令于2021年4月28日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要求改正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我局,你公司仍未按要求按时将全部材料报送我局。
2021年5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人社罚告〔2021〕1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材料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德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德化县瓷都大道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23516012。
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