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5-24 15:57:00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德人社罚决字〔2021〕3号

当事人:德化县乐XX茶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XXXXX4GDKU1D

法定代表人:黄X国

地址:德化县龙浔镇兴南街XX号金龙中心城X幢XXX

2021年4月25日,投诉人胡X彰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蜜XXX城(金龙城店)招用童工,并拖欠工资。我局于4月25日立案,并于当日对该案展开调查,经查,蜜XXXX城(金龙城店)的工商注册企业名称为德化县乐XX茶饮店。我局即向你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德人社监询字〔2021〕1702138号),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4月29日前报送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书面答复加盖公章、劳动保障规章制度、2021年3-4月职工名册、2021年3-4月工资表、2021年3-4月职工考勤记录等资料。

经查实,你单位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2日招用童工胡X彰(身份证:35052620050XXXXX10)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2021年5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人社罚告〔2021〕3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招用童工胡建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德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德化县瓷都大道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23516012。

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