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04 13:25:00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闽人发〔2009〕8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卫生局、科技局、团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教电〔2009〕304号)和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年以来,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当前,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加强对毕业生的服务、教育、管理,特别是帮助未就业毕业生实现就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科技、共青团等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计划,确定目标,加强督导。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力量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行动”,努力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力争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与去年基本持平,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获得良好的就业服务和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确保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科技、共青团等部门要按照闽政〔2009〕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推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加快落实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开展就业见习和就业援助等政策,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基层就业的渠道。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政策不落实、工作进展慢的县(市、区)要重点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事、教育等部门和各高校要全面准确把握有关政策,既要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引导他们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就业手续等。要及时地为毕业生办理好报到证申办、户口档案迁转等手续;要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帮助做好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等有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高校的有关政策规定,注重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对欠缴学费和离校时未就业的毕业生,严禁采取扣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简单化的管理方式。各级人事、教育等部门和各高校要认真梳理检查在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决不能因为对政策理解不准确、执行出偏差而引发毕业生群体性事件。
三、统筹实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
根据闽政〔2009〕3号文件要求,各级人事、教育、卫生、农业、民政、科技部门要加快我省基层紧缺人才补充计划和大学生就业项目拓展计划等相关就业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所有就业项目在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其中,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的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担任紧缺学科的教师项目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继续升学计划要抓紧做好全省统一招聘考试组织报名、笔试和面试工作,以及各高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继续升学计划分解任务督促落实工作;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实施县乡农技机构招聘千名高校毕业生工作项目要按计划抓紧做好各县(市、区)具体招聘工作;省卫生厅牵头组织实施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项目要抓紧做好面试考核和体检工作;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吸收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要进一步挖掘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按省里有关文件精神,各有关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各设区市科技局应将本单位、本区域拟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的科研项目名称、岗位名称、学历要求、专业要求、需求人数等相关信息报省人事厅统一向社会发布;已完成招考、招募工作的选调生和选聘生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就业项目要重点做好毕业生派遣到岗和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教育、人事部门,各高校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及时办理户口、档案迁移有关手续。
要统筹实施好“福建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建立项目统筹实施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政策的统一和衔接。各级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把做好服务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帮助服务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各有关项目参与部门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毕业生服务期间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和期满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安排各就业项目经费预算,督促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落实。
四、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
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和高校要认真统计分析未就业毕业生的情况,持续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各级人事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举办全省夏季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招聘会和山海协作(三明地区)专场招聘会,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继续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积极为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各级财政要加大经费投入,对为待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专项补贴。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进行具体部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第三季度动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开展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指导,积极提供就业信息,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结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和就业意向,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面向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的就业推荐队伍为毕业生收集就业岗位信息,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和后续的人事代理服务。
五、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要落实中央和省有关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项政策,积极推进“十百千万”毕业生创业助力计划,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金融服务、导师指导等扶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积极实施本地区的大学生创业助力计划,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好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要立足本校学生和本地区其他高校学生的培训需求,有计划、分层次、系统地开展创业培训教育,发挥好示范作用。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要进一步落实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六、抓紧实施“三年三万”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各级人事、教育、财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三年三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发〔2009〕58号)确定的就业见习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登记,抓紧启动本地区、本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指导见习单位进一步完善见习管理制度,加强对见习过程的指导和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要做好见习与就业工作的配套衔接,对见习期满仍未就业的人员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结合人才储备需求,鼓励和引导参加人才储备的毕业生参加见习,将人才储备在企业。要建立就业见习网络平台,为见习单位发布见习岗位信息,毕业生通过网络报名参加见习提供方便。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七、强化对“双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长期失业、残疾人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积极提供就业援助。要建立本地生源困难毕业生信息库,为困难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帮扶。落实促进困难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通过优先推荐就业和参加见习、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力争使所有困难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要制定专门工作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援助力度。要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153号)要求,建立“双困毕业生”专门台账,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优先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双困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援助政策。
八、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期间安全稳定工作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意义重大。目前,应届高校毕业生处于关键的毕业离校高峰期,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离校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要把安全和稳定作为硬任务,加强毕业生安全教育,确保毕业生文明离校。要强化应急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毕业生就业等问题的群体性事端。及时排查毕业生离校期间的不稳定因素,及时讲清政策,主动化解矛盾,辅导员入学生公寓值班,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保卫部门加大校内安全巡视力度。一旦发现各种问题引发学生群体性事端,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学生情绪,把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社会上涉及高校或者高校内出现的偶发事件,有关高校要在第一时间做好校内引导,第一时间做好对外澄清,第一时间上报情况信息,注意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和炒作,坚决避免形成社会热点,确保校园和社会的安定稳定。
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栏、网络等媒介,以宣讲会、专题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让毕业生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要继续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咨询活动,使各级相关工作人员运用和执行政策,广大高校毕业生和家长知晓和理解政策。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克服困难,增强信心。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先进典型宣传,积极营造社会氛围,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生产一线,面向基层服务一线,面向海西建设一线就业。
九、做好毕业生就业派遣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就业服务与衔接工作。已完成毕业生就业派遣的高校要做好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迁移和档案转递工作,继续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求职服务工作;尚未完成毕业生就业派遣的高校要抓紧做好毕业生就业登记和派遣工作,以及后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各设区市人事、教育部门要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9〕49号)要求,抓紧做好本地市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和就业统计分析,以及到本地市属单位就业毕业生的接收工作。
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后回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给予重点帮扶。对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全面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政策落实工作。
十、建立毕业生就业情况月报告制度
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月报告制度。从2009年7月起,各设区市人事部门要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将回原籍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见附件)以及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汇总后报送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统计分析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同时,要进一步总结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研判2010年就业形势,研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政策和新举措,不断提升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和成效。
联 系 人: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武
联系电话:0591-87565225(传真)
电子邮箱:fjsbys@163.com
 
附件: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毕业生 就业  工作  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9年7月31日印发


附件:
离校后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09年   月  日

项目
上期结转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本期新增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本期末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人数
本期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其他流向
期末实有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总数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
自主创业
社区岗位
基层项目
科研助理
灵活就业
总数
就业见习
职业培训
升学出国
应征入伍
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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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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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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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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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地区
 
 
 
 
 
 
 
 
 
 
 
 
 
 
 
 
 
 
 
 
 

填报说明:
1、本表为月报表,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
2、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未满一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各类本地生源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由毕业生档案转回原籍并登记求职、毕业生登记失业、政府部门摸底调查等方式获得数据。
4、实现就业是指与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自主创业、社区岗位安置等已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方式。
5、社区岗位是指社区各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6、基层项目是指参加国家或当地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
7、科研助理是指被科研项目单位吸纳作为研究助理。
8、其他是指其他在报告期内暂无就业愿望或不能立即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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